2015年4月24日召開的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作出修改:刪去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中的“供電營業機構持《供電營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方可營業。”
以下是新華社官方報道: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對下列法律中有關工商登記前置審批的規定作出修改: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作出修改
刪去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中的“供電營業機構持《供電營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方可營業。”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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